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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記者 楊孟辰)近日,“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刷屏了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參與轉發的大多數都已為人父母,在大家刷屏宣泄的同時,也引起了不少網友對于拐賣兒童犯罪量刑的討論。“人販子一律死刑”到底可不可能?買孩子該不該與賣孩子同罪?
“一律死刑”不符合司法規律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網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孩子被拐賣對一個家庭無疑會帶來嚴重的傷害,希望嚴懲這類犯罪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一律死刑”不符合立法的原則,對犯罪行為的量刑一定是有幾個量刑的幅度,根據不同的行為作出不同處罰。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我國著名刑法專家賈宇表示:“這是大家的一種情緒的發泄,表達了對拐賣兒童這種犯罪的憤恨,這個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任何犯罪都有情節的輕重之分,任何刑罰都是輕重有別的,古今中外的法律都遵循‘寬嚴相濟’的原則,‘一律死刑’這樣的表述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被寫入法律,是不符合司法規律的。”
拐賣兒童罪量刑已屬較重刑罰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賈宇指出,宏觀上來說,拐賣兒童這樣的犯罪都是可惡的,但就個案來講危害性有大有小,所以在法律對這類犯罪刑罰規定較重的前提下,針對不同情節制定了不同的量刑標準,在嚴里又有寬嚴相濟。
孟博認為,現行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是比較重的,因為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是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就是五年,最高可以判處死刑,這樣的量刑標準在現行刑法中已經是比較重的刑罰了。
收買兒童罪量刑標準值得進一步討論
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有不少網友質疑這樣的規定不足以對“買方市場”產生震懾。對此,孟博認為,對于收買兒童的量刑應該適當加重,當然基于收買兒童和拐賣兒童兩種犯罪性質的不同,基于刑法“罪、刑、罰相適應”的原則,量刑上還是應該有明顯的差別。
“沒有人收買就沒有人販賣”,賈宇表示,收買的兒童的人也應該受到懲罰,但是相對拐賣兒童的犯罪,收買兒童客觀上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小,從法律來講對于不同的犯罪不同的危害性給予不同的懲罰。賈宇指出,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在阻撓解救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的量刑標準是值得做進一步討論的。
打擊犯罪力度比加重量刑更有意義
賈宇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當然是非常嚴重的一種犯罪,但是很多人逃避了懲罰,才使得很多的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刑罰的效果不在于嚴厲,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法的規定已經很嚴格,但是有很多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賈宇表示,目前存在的根本問題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不是從立法角度上不斷的加重刑罰,“相比討論是否對犯罪分子判死刑,我認為研究如何能讓更多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網的意義更大”賈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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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記者 楊孟辰)近日,“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刷屏了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參與轉發的大多數都已為人父母,在大家刷屏宣泄的同時,也引起了不少網友對于拐賣兒童犯罪量刑的討論。“人販子一律死刑”到底可不可能?買孩子該不該與賣孩子同罪?
“一律死刑”不符合司法規律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網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孩子被拐賣對一個家庭無疑會帶來嚴重的傷害,希望嚴懲這類犯罪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一律死刑”不符合立法的原則,對犯罪行為的量刑一定是有幾個量刑的幅度,根據不同的行為作出不同處罰。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我國著名刑法專家賈宇表示:“這是大家的一種情緒的發泄,表達了對拐賣兒童這種犯罪的憤恨,這個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任何犯罪都有情節的輕重之分,任何刑罰都是輕重有別的,古今中外的法律都遵循‘寬嚴相濟’的原則,‘一律死刑’這樣的表述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被寫入法律,是不符合司法規律的。”
拐賣兒童罪量刑已屬較重刑罰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賈宇指出,宏觀上來說,拐賣兒童這樣的犯罪都是可惡的,但就個案來講危害性有大有小,所以在法律對這類犯罪刑罰規定較重的前提下,針對不同情節制定了不同的量刑標準,在嚴里又有寬嚴相濟。
孟博認為,現行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是比較重的,因為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是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就是五年,最高可以判處死刑,這樣的量刑標準在現行刑法中已經是比較重的刑罰了。
收買兒童罪量刑標準值得進一步討論
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有不少網友質疑這樣的規定不足以對“買方市場”產生震懾。對此,孟博認為,對于收買兒童的量刑應該適當加重,當然基于收買兒童和拐賣兒童兩種犯罪性質的不同,基于刑法“罪、刑、罰相適應”的原則,量刑上還是應該有明顯的差別。
“沒有人收買就沒有人販賣”,賈宇表示,收買的兒童的人也應該受到懲罰,但是相對拐賣兒童的犯罪,收買兒童客觀上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小,從法律來講對于不同的犯罪不同的危害性給予不同的懲罰。賈宇指出,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在阻撓解救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的量刑標準是值得做進一步討論的。
打擊犯罪力度比加重量刑更有意義
賈宇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當然是非常嚴重的一種犯罪,但是很多人逃避了懲罰,才使得很多的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刑罰的效果不在于嚴厲,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法的規定已經很嚴格,但是有很多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賈宇表示,目前存在的根本問題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不是從立法角度上不斷的加重刑罰,“相比討論是否對犯罪分子判死刑,我認為研究如何能讓更多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網的意義更大”賈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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